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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5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办公室(法制科)法律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签。审签同意后,经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和加盖公章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经局主要领导审签。Р第十四条司法所、科室(中心)书面答复信访人后,应及时将答复意见复印件交局办公室登记,注明该信访件办结。Р第十五条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对该信访事项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Р第十六条各司法所、科室(中心)接待信访相关来访、来电,应认真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来电来访登记表》,做好接谈记录,了解清楚来访、来电人反映事项的内容。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处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即给予答复的应当当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即解答或解决的,应当向来访、来电人收取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并记录清楚其身份、地址和联系方法,按上述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处理。不属于本局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其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Р第十七条各司法所、科室(中心)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必要时协助具体办理部门共同办理,确保办理时效与质量。Р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办结后,各司法所、科室(中心)具体承办人应当及时登记整理案卷,每年年终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信访工作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无关人员提供查阅。Р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将来信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具体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上的领导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Р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信访工作要求和规定,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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