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Р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Р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Р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Р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Р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Р 洪:听清了 Р王:听清了。 Р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 Р审判长: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Р洪:不需要申请回避Р王:不需要申请回避Р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申请回避Р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何意见?Р公诉人:法庭准备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公诉人没有意见。Р Р 【法庭调查】Р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Р 公诉人:起立,Р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Р起诉书Р 泉鲤检刑诉[2008]XX号Р被告人洪刚,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民生村堰塘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Р被告人王小维,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家住本区XX街道XX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拘留,同年10月28日转取保候审。Р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刚、王小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Р经依法审查查明:Р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小维从被告人洪刚处得知小刚要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的消息后,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其朋友“猪高”购买了一包重21.3克的K粉,由被告人洪刚与买主小刚联系交易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