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Р四、受理机构Р合浦县国土资源局Р五、决定机构Р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Р六、数量限制Р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Р七、申请条件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Р(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Р(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Р(三)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Р八、禁止性要求Р无Р九、申请材料目录Р(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Р(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Р(三)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性意见(原件1份);Р(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Р(五)经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Р(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Р(七)宗地图(原件2份);Р(八)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村民会议同意的决议)并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Р(九)申请人身份证明:Р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Р①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Р②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交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长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村民小组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Р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