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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框架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Р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Р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Р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Р第五条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Р第六条公假:Р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Р请假期间薪资照发。Р第七条工伤假:Р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Р工伤假在一年(含)以内者,基本工资照发;Р第八条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Р第九条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Р第十条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Р第十一条凡公司有紧急任务或事件期间,不得请事假。Р第十二条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Р第十三条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务事宜,否则视同旷职。Р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Р请病、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Р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Р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Р第十五条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Р第十六条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Р第十七条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Р第十八条凡未经获准私自休假0.5天以内者,一律按旷工1天处理,0.5天以上1天以内者,按旷职处理。Р第六章离职制度Р第一条员工自行离职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Р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Р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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