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市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法》汇报2014.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家庭教育主体不全;父母不履行管教职责,只有生没有教养观念,家庭教育的主体不尽职;父母外出务工,由祖辈代管或者寄托交由亲戚或学校老师代管,造成家庭教育主体移位。而对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人又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Р 二是校外活动场所持续运转的专项活动经费不足。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校外辅导站、妇女儿童之家等机构,很大程度上拓宽了留守儿童的活动场地,但是由于缺乏长期的专项活动经费支持,无法持续有效运转,大都面临无人做事、无资金办事、无必要设备设施的“三无”窘况,满足不了周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Р 三是社会关爱工作队伍建设尚不完善。我市社会工作者队伍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但是没有统一的社会管理和认定,人员松散,还没有形成管理完善、制度健全、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工作队伍。社会工作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完全靠义务和热情无法实现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持续发展和壮大。Р 意见和建议Р 一是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家长与社会应尽的责任。完善家长及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体系,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主体责任,细化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年幼的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的监管和照顾;若双亲都外出打工,应该将子女带走,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确因经济等实际困难无法带在身边而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定期联系监护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关心留守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对拒不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的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Р 二是健全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服务队伍建设。明确对社会专职社工的认定和管理,推广专业社工、志愿者、义工的关爱队伍建设,保证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对参加社会工作的义工、社工和志愿者给予在招录公务员、工作(学业)考核、社会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励,确保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长效性。Р Р 2014年5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