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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15 |  大小:2587KB

文档介绍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Р学生:陈忠平Р学法实践Р“祖国的花朵”Р相关权利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Р学生报Р吴凯与朱超是寄宿制小学曙光学校一年级(1)班的学生,Р在同一宿舍住宿。Р2009年12 月17 日晚10 时许,Р吴凯与朱超在Р舍Р宿Р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Р致吴凯Р右眼受伤。吴凯受伤后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Р治疗。Р4 个月期间需护理。Р12 月底,曙光学校将Р吴凯受伤一事通知给吴凯的父母。吴Р凯的父母带吴凯先后到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等地治疗。Р经法医鉴定,原告吴凯的右眼钝挫伤、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Р力1 级,Р低视Р伤残程度为10 级;吴凯伤后1 个月需营养补助,Р伤后3 -Р朱超Р吴凯Р曙光小学Р扔橘子、致害人Р右眼挫伤、Р12月底才告诉其家人Р为寄宿制Р2009、12、17晚10时许Р案例Р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3000 余元。Р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告吴凯诉称: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Р原告在Р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曙光学校理应给原告赔偿损失。Р朱超Р是Р直接致害人,Р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曙光学校Р与朱超给Р1、曙光小学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Р2、曙光小学是否应给原告赔偿损失?Р3、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但朱超是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Р原Р赔偿责任?如不赔偿,对原告公平吗?Р原告(吴凯)Р被告(朱超)Р曙光学校Р是直接致害人应赔偿损失。Р具有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Р原告吴凯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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