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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根据企业的用地需求,灵活确定出让年期,既能节约企业用地成本,又能加快土地流转周期,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Р对于采用先租后让方法供地,如何解决租赁土地上的不动产建设问题,前后如何衍接,将是企业非常感兴趣的问题,但尚需国土部门和法律人士共同探讨和摸索解决之道。Р六、工业用地享受差别化待遇Р 《规定》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土地利用效率的行为,不用增收土地价款.该条规定对于工业企业具有重大价值,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将成为抢手资源,迎来并购热潮.第二十五条对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的政策,打破原土地估价规程单一"级差地价"的模式,政府可以通过集约化程度和产业方向两项指标,来确定工业用地的差别化地价,土地供应成为产业政策导向的杠杆之一,但需适度把握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因工业用地供应滋生腐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政府鼓励工业发展的良苦用心都值得企业家们好好珍惜和利用Р。Р七、城镇存量土地开发主体创新Р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结合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限制供应的前文,应理解为政府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存量土地"挖潜",系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改造和利用.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同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废止后,除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适用征补条例之外,其他项目的拆迁成为模糊空间.但城市要发展,必然会有商业性质的改造和拆迁,该规定的出台,指出土地使用者可"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路径,或许在不久的将来,"被拆迁人"不再是拆迁户,而是通过与开发商合作,成为开发权益的享有者和受益者,那样的拆迁是既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又能实现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各方共赢的局面可期Р。Р 作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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