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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Р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Р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Р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Р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Р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Р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00公斤以下。Р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二十四条逐步推广应用导爆管、延迟雷管等新火工用品,减少导火线、纸雷管等使用量。Р 爆破应当采用“导火线一纸雷管一导爆管一延迟雷管(纸雷管)一炸药”的起爆模式,不得采用先点燃导火线后装炸药的作业方式。在破碎大块岩矿时,应当采用“导爆管串联,一次点火”的起爆模式,逐步淘汰人工逐一点燃导火线的作业方式。Р 第二十五条采石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Р 第二十六条采石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Р 第二十七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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