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料;Р(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Р(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Р(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Р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Р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Р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Р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Р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Р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Р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Р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