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里程较少的且满足国II或国II以上排放标准;Р(3)国II柴油车尾气不透光吸收系数小于2.0(自由加速法)或小于1.7(加载减速法);Р(4)国III柴油车尾气不透光吸收系数小于1.0(自由加速法)或小于0.9(加载减速法)。Р排气系统改造单位的要求Р(1)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应按附录A要求,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材料;Р(2)用于在用柴油车环保治理改造的后处理装置应该保证其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以及正常使用过程中与其信息公开的产品以及出具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致;Р(3)后处理装置产品应该经久耐用,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腐蚀、氧化、振动以及机械应力等现象获得合理的控制; Р(4)系统禁止带有旁通装置,或者降低后处理装置效率的设计;Р(5)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提供后处理装置系统的二次污染物的书面材料,说明后处理装置所采用的材料和处理方法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任何额外的危害。Р(6)降颗粒物系统应使用被动再生方式,在必要时辅以主动再生(例如在车辆不行驶时,使用主动再生)。Р(7)在产品质保和耐久性保障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排放检测不合格,或其他涉及排气系统方面的维护、保养、更换设备等费用,均由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承担。排气后处理系统不得对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在车主正常使用下仍造成车辆损坏的,由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承担一切损失。本条款所涉及内容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Р(8)出具在用改造车辆所在省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提供不少于200辆国内在用柴油车,改造车辆应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同时降解,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两项指标应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Р(9)具备在线数据传输能力,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Р(10)在我市有固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站(点)。应保障改造车辆生命周期内均能享受维修保养服务,直至车辆强制报废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