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Р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本运作投资行业及其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Р(一)进入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相关团队进行检查;Р(二)询问行业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Р(三)查询、复制、查封、扣押相关团队及其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务。Р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团队有涉嫌违法行为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Р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法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条对资本运作投资行业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资本运作的从业人员大肆宣传引起外媒注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1成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禁止其从事行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从事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Р第二十三条以资本运作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Р以资本运作投资行业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俏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资本运作投资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