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Р(三)依法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Р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Р(四)强化了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Р人民调解是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Р1、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实践中,由于村(居)民委员会收入较少,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常常很难落实,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2007年,司法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为此,《人民调解法》吸收了相关规定,要求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里,支持和保障责任的主体是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市三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保障的内容是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