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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人(课后练习)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Р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某的收养关系?为什么?Р答案:Р(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Р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Р(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Р (4)不能。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Р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Р3、1991年5月小王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小惠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小王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小王死亡申请书。Р问: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小惠和小王单位的诉讼请求?Р分析:Р(1)对小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具体理由不再阐述。Р(2)对小王单位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理由如下:Р第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需是失踪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小王所在单位只与小王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资格。Р第二,即便小王单位与小王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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