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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续的;Р(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Р(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Р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Р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Р(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Р(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Р第五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Р第五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Р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五十五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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