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Р索赔时效Р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Р批注Р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在本保险单批注栏批注后,不生效力。Р合同纠纷Р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释义Р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Р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Р一、双眼失明(注1);Р二、言语(注2)及咀嚼(注3)功能完全永久丧失;Р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器官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Р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Р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Р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Р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Р注: 1.失明的认定Р(1)视力的测定,依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Р(2)失明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Р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Р(2)声带全部剔除。Р(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Р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Р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要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Р5.所谓机能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