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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907-2011 辽宁省免疫无口蹄疫区二次检疫监管技术规范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385KB

文档介绍
动物及动物产品来源不明、产地疫情不明或不能完全证明调运途中未经过口蹄疫疫区的,要予以劝返;Р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禁止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Р对病死动物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Р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处理。Р隔离检疫Р隔离检疫的操作Р对经本规范第7项查验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允许进入相关场所,并详细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途中情况和通行情况,并按下列内容开展检疫监管。Р对易感动物Р入场时,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Р每日对隔离动物的防疫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动物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Р监督畜主完成口蹄疫强化免疫;Р完成口蹄疫病原学实验室检测;Р隔离监管至少在45天以上或易感动物调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Р监督畜主做好非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其他防疫活动。Р对易感动物产品Р按独立包装30%比例抽样(样品数量最少不少于3份,最多不超过10份,低于3份的,全部抽检),进行实验室口蹄疫病原检测;Р监督易感动物产品的封存留验情况。Р隔离检疫结果Р检疫合格的处理Р对符合本规范第5项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解除隔离和封存,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继续调运。对于隔离期内动物申请调出的,可以停止二次检疫,对临床健康的,依据原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具用于外调的动物检疫证明。Р检疫不合格的处理Р对发现实验室检测阳性或临床疑似口蹄疫疫情的,按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Р对临床不健康的动物延长隔离期限,直至动物健康为止;Р对发生其他重大动物疫病时,按有关规定处理;Р对死亡动物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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