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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39号令讲课提纲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整为学习驾驶证明,目的是保障自学人员合法上路训练。Р向自学直考人员发放学车专用标识也在本条予以明确。Р(三)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Р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Р讲解:明确了学员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具体要求,第二款规定了对自学直考人员的额外要求:一是自学人员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二是自学用车需要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三是自学用车作为教学使用时,车上只能有随车指导人员和自学人员两人,需要注意这与教练车的要求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也就是说教练车可以乘坐多名学员,而自学用车只能有一名自学人员。Р需要强调的是:自学直考是深化公安改革、落实驾考改革意见的重要措施,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改革成效。承担试点任务支队要充分认识自学直考对促进驾培市场开放、提升驾驶培训质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按照“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要求,周密部署安排。其他支队不得擅自组织试点,不得对外进行宣传解读。Р九、明确不经学习驾驶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形Р驾考改革意见中明确规定,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新部令细化了具体的七种情形:Р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Р(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Р(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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