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Р6Р(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Р(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Р7Р(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第8条)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Р8Р(四)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Р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Р9Р二、消防安全管理Р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