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元/吨8核工业矿山元/吨22非金属矿山——露天元/吨(立方米)1非金属矿山——井下元/吨(立方米)2小型露天采石场元/吨0.5注: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3.需注意的问题(1)如国家调整、改变安全费用计提办法和标准,应按照新的规定以及施行日确定安全费用。(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3)财企〔2006〕478号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就是安全费用的“就高选取”原则。2.4.6维简费1.相关概念(1)维简费,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其一般理解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之后,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将“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简称为“维简费”。我国矿业企业现仍采用对采矿系统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其它系统提取折旧费的做法。(2)历史上,更新改造基金与维简费是同一概念。例如,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5月19日财政部公布)“第十条:《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