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Р第十八条在授权期限内,工地试验室应每月25日前,向母体试验室提交本月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6)Р第四章监督检查Р第十九条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Р第二十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7):Р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Р2、有无超范围检测;Р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Р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Р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Р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Р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Р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Р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Р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母体试验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Р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Р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Р3、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Р4、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Р5、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Р6、检查得分在70分以下(包括70分)。Р第二十二条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Р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Р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Р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Р4、在日常试验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Р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母体试验室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投诉电话:0791-3800616。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各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Р附件1:РXX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