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Р 6、甲方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乙方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Р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Р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合同规范及工程和施工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Р 2、乙方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应先自检后报请甲方、监理检查。甲方、监理在接到乙方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乙Р 9Р 方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Р 3、乙方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甲方、监理报告,甲方、监理收到报告或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有权下达停工整改令。乙方必须在三(3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甲方、监理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安排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十五(15 % )的管理费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Р 5、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甲方、监理有权抽查乙方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或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甲方、监理确认,甲方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