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Р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Р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Р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Р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Р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Р 第十条保密Р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Р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Р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Р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全部基坑回填结束为止。Р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基坑回填结束为止。Р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Р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