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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管理办法[1]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一)失去整体稳定性;Р (二)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Р (三)产生永久变形,超原状态的10﹪;Р (四)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止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Р 第二十九条吊具中的焊接链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Р (一)开焊(单股有一个焊接环开焊即报废全股);Р (二)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到原长度5﹪;Р (三)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的接触部位磨损量达到原公称直径的20﹪,其它部位磨损量达到原公称直径的10﹪;Р (四)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Р (五)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量达到原公称直径的10﹪;Р (六)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可修复。Р 第三十条 C型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Р (一)裂纹或开焊;Р (二)开口度变形量≥10﹪;Р (三)钩身扭转角度超过10度。Р 第七章资料管理Р 第三十一条以下资料需交设备处长期保存:Р (一) 吊具的产品合格证、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由材料处接收后及时交给设备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留复印件。Р (二)吊具重要性能的改造、改制及重大隐患的修复情况由生产单位及时记入吊具台帐,并将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交给设备处,生产单位留底。Р (三) 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由动力厂负责建档并设备处档案室管理,由设备处负责下发检验结果至生产单位。Р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Р 第三十二条设备处负责每月对吊具按百分制考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的静态方面,包括管理标准完善;交接班、点检及定期检查记录;重大Р 隐患的记录、措施及处理方案;维修档案、台帐。动态方面,包括吊具的现场实物管理。Р 第三十三条吊具事故管理按《中钢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执行。Р 第九章附则Р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有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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