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同时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Р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被发现存在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Р第十三条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Р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Р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Р(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Р(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Р(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Р附件2Р《开封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实施办法》Р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所有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Р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