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出品种名称。饲料添加剂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抗氧化剂、防腐剂和着色剂类饲料添加剂可以只标示添加剂类别名称。Р5.4.2 添加量不超过2%的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但应置于大于2%的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之后。配料组成中添加量不超过产品总重量5%的调味剂和复合调味料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组成,但应标示“调味剂”、“复合调味料”的字样,显示其产品类别。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能提供证明其配料组成的文件。Р5.4.3 配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若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反之亦然。在使用“肉类及制品”类别名称标示时,若其中含有猪、牛、羊、禽以外畜禽来源的肉类及制品,还应在类别名称后标示其产品名称。如“肉类及制品(马肉)”或“肉类及制品(含马肉)”Р5.4.4 经脱水处理的宠物食品原料可以按水分还原后的名称和重量进行标示和排序,但应同时标注该原料水分还原前的名称,如胡萝卜(源自胡萝卜粉)、鸡肉(源自鸡肉粉)。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应按附录B执行。Р5.5 产品标准编号Р5.5.1 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Р5.5.2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进口产品可不标示此项。Р5.6 饲喂说明Р5.6.1 应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建议饲喂量。Р5.6.2 干(性)全价宠物食品,除标示建议饲喂量外,还应标明需要为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如“需额外提供清洁饮用水”或类似字样。Р5.7 净含量Р5.7.1 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Р5.7.2 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进行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Р5.7.3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