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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办法28条2018年实施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Р第二十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Р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Р第二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Р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Р(一)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Р(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Р(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Р(四)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Р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Р(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Р(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Р(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Р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宠物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Р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Р(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Р(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Р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Р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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