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途地价监测点的数量应尽可能均衡;Р (4) 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2个。Р 7.4.2 地价监测点布设与初始资料采集的方法Р 地价监测点布设与初始资料采集的方法如下:Р (1) 以标有地价区段界线的工作底图为基础,在各个地价区段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宗地作为初选监测点,并将初选的地价监测点标注在工作草图上; 7Р (2) 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初选监测点的登记资料进行整理,记入监测点登记表,没有登记资料的初选监测点根据实地勘察调查的情况填写监测点登记表Р (3) 根据工作草图的标注及登记资料,对初选监测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包括对登记资料的核实和补充、宗地周边环境的调查、土地实际利用状况的调查、宗地影像资料的获取等;Р (4) 根据勘察的资料对初选监测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筛选,确定地价监测点;Р (5) 对监测点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包含全国行政区划序号信息、城市类别信息、土地级别序号信息、土地用途类别信息、城市内监测点序号信息、具体编号规则见附录AР (6) 经筛选整理后确定的监测点资料要进行正式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点权利状况资料、利用状况资料、影响因素资料、设定条件资料、价格状况资料和其它资料等,初始登记所要填写的表格见附录D表Р D.2。Р 7..4.3 地价监测点上图与资料建档Р 地价监测点布设要绘制分布图。地价监测点分布图要表标明各地价监测点的代表符号、编号,以及其它图件要素。Р 地价监测点布设要建立监测点档案。监测点档案包括监测点分布图、监测点登记表、地价区段登记表及相关资料。Р 7.5. 地价监测点的维护Р 7.5.1 地价监测点定期检查Р 每年要对地价监测点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地价监测点的检查内容有:Р (1) 使用状况方面,包括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建筑面积是否变化、内部基础设施是否改变、是否发生地质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