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的一种方法。 2.2 符号 2.2.1 n—监测工作中仪器的测站数。 2.2.2 H—隧道顶部轮廓线外至地面的覆土深度。 2.2.3 B—隧道的直径或跨度。-10 - 3 基本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明挖法或盖挖法等工法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必须将监测纳入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3.1.2 监测方案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进行编制,同时考虑监测工作的科学性与经济性。 3.1.3 监测的主要目的: 1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周边建/构筑物受工程施工的影响程度,提出施工措施建议,为工程安全性、稳定性评价提供依据。 2监测成果及时反馈给设计和施工方,为设计和施工方案调整提供依据。 3评价施工方法的实际效果,并对其进行适用性分析,为类似工程积累经验。 3.1.4 监测项目分为应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3.1.5 监测范围应根据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工法、地质条件和被保护建/构筑物的工作状态确定。一般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区间隧道的监测范围为轨道交通结构外缘两侧各30m,地下车站监测范围应视车站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情况予以适当加大,软土地区监测范围应适当加大。3.1.6监测频率应针对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制定。 3.1.7监测仪器及测试元件应满足工作环境、监测精度等方面要求。 3.1.8初始值应在测点稳定后,且至少在施工两周前进行测读,取三次观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观测值。 3.1.9施工中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进行布点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监测资料应及时反馈给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3.2沉降监测的基本要求 3.2.1 沉降监测点可分为控制点和观测点(或测点)。控制点包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