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23. 登记截止时间本次登记时点为 2010 年9月 30 日。 24. 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在确权颁证中,对历史遗留、权属争议和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 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9 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个别申请登记颁证。 25. 集体未承包的机动地处理集体预留的机动耕地, 未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可依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承包顺序发包给新增人口, 并确权颁证; 已经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给业主且无法解除合同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2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按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园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7. 其他方式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该承包人死亡, 在承包期内, 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要求登记的, 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28. 农户非承包地的处理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 继续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颁证;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29. 农户新开垦地的处理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并已被“二调”确认为耕地范围的, 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农户超越地类界限, 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开垦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本次暂不予确权登记。 30. 其他(1 )确权颁证的统一计量单位 10 农户确权颁证,其计量单位一律以亩为单位,即 60 平方丈为 1 亩,亩后面保留 2 位小数(登记地块保留 3 位小数)。(2) 确权颁证工作中账、表、证填写中的具体问题, 另行规定。本指导意见由万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