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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物防疫法全文下载--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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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找法网 (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法自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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