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的评价。(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三)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自尊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品行和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所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十五条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和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藁城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和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藁城区教育局核准。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 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行政办公会。本章程自教职工大会通过、藁城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