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设计, 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重点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3.5 维护与拆除规定户外广告所有人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 发现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广告所有人予以拆除; 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广告所有人立即拆除。户外广告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6 设置时限规定遵照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时限的相关规定。四、各类型广告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 4.1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下图所示为主要建筑术语所示位置与形态构造,详细说明参见本指引附录的名词解释。 4.1.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4.1.1.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3 米,并且不得超出骑楼* 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 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2. 不得在建筑物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3. 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 4. 广告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 0.3 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5. 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 1.5 米, 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 4.5 米。 4.1.1.2 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1.1.3 依附于多层建筑、裙房或附楼主体墙面的广告: 1. 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设置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