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题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记录、配方、技术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试验结果、设计、程序、模型、样机(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数据、参数、工艺规程、操作法、操作记录、检验规程、技术改造成果、结题或鉴定材料、原始记录及管理诀窍等其他相关的信息。 1.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甲方需要商务披露的情况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双方同意并保证, 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 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 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 ,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2.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 向另一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对方,也不构成向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3.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 5年。保密期届满, 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是指为完成该项目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智慧成果归属于哪一方, 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或共同拥有的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版权及技术秘密等。 1. 合同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 委托) 合同前, 经平等、友好协商, 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按以下第(1) 种情况处理。合作中双方应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