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抽样 5.1 , 5.2 , 5.3 检验按表 4 的规定, 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方案, 取一般检验水平Ⅰ, 合格质量水平 6.5 检验。批量范围 N 样本大小 n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 150 812 151~280 1323 281~500 2034 501~1200 3256 1201~3200 5078 3201~10000 80 10 11 在计数抽样合格的样品中,进行 5.5 中的断裂伸长率试验。 7.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的全部技术要求。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按 7.1.2 规定对 5.1 , 5.2 , 5.3 进行检验, 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样品, 进行 5.4 , 5.5 , 5.6 中各项性能的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 应进行型试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5.1 , 5.2 , 5.3 按表 4 进行判定, 其他指标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 则随机抽样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每根管材不得少于两处永久性标志。标志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生产厂名和/ 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规格尺寸(标明公称外径和公称压力); d) 生产日期。 8.2 包装按供需双方商定进行。 8.3 运输管材运输时不得受到损伤、重压、抛摔、暴晒和沾污。 8.4 贮存管材应贮存在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远离热源和化学品污染; 管材应水平整齐堆放,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 ;当露天存放时,必须遮盖,防止暴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