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该项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意见反馈设立单位。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有关附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受理日期年月日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实验室级别: BSL-1实验室名称:BSL-2实验室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盖章):河南省卫生厅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验室建设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已建实验室总人数实验技术人数设备维护人数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简况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培训情况申请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简要概述实验活动类型*名称分类**说明见备注栏主要仪器、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用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危害性评估报告承诺书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有效。2、在实验室活动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4、根据备案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擅自改变实验活动范围。5、知晓并认真履行义务,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案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