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户外大牌广告位租赁合同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方负责,其余更换广告画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3、广告牌的外打灯,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光源,保证每晚亮灯 3小时,即夏天亮灯时间为晚上 7:00 至10:00 时,冬天亮灯时间为晚上 6:30 至9:30 时(可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适当调整)。 4、广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乙方负责做广告维修和保养工作。如光源出现故障,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电缆被盗,乙方应于五天内修复。 5、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6、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七日内发布广告,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收取乙方壹仟元整(¥ 1000 元)作为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完工,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乙方按甲方所租用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四) 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第五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 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章): 乙方(章) : 兴文冠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日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