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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拍卖政策19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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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方?要规定使用“四荒”的?? ,明?治理开发的内?、要?、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其要明?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要?。(三)承包和租赁治理开发“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者? ?合同,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要明?承包方与发包方、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拍卖使用权的,要?定拍卖?∥,实行公开?∥,拍卖?买卖?方要??拍卖协议, 办理???续, 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土地使用权证? 。拍卖? 可一?支?,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四) 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 , 实行村有乡管, ?能用于“四荒”??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建ǎ?ǎ的资?使用ǐ报和管理ǐǒ制度。五、加强对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ǒ项工作由水利部归ǔ管理,水利部要会同国家计委、ǔ政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 指导各地ǖǖǘǘǚ实本通知ǚǜ,并对ǜ项工作进行ǐ管。各级有关部?都要积极主动地为“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做好?务工作。(二)治理开发“四荒”要坚持分?指导。已开展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工作开展?较好的县ǖǖ总结经?,完善政策措施,对? 上工作给以正??导。?开展的地方,要在?? “四荒”现状、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先行??,在??基础上?步?开,切不可一???,???进。(三)ǖǖǘǘ?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 》。要建ǎ??配?法规体系和水土保持ǐǒ?法体系, 强化ǐǒ 管理?能, 不? 地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ǚ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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