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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与保证人的责任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12KB

文档介绍
情况下,可以认定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2002 )经提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与杭州银河贸工[ 集团]公司、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对于以贷还贷的保证责任,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以贷还贷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负担。⑨担保人在为延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又以主债务系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 2003 ) 民二终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997 年第 4 期(总第 52 期)】【提示】借款人和贷款人隐瞒事实真相, “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摘要】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合同, 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 项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担保人不应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 年第 9 期(总第 131 期)】【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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