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九) 变更 1.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 )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 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 10 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 )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 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十)延续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一) 注销依申请注销的,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核对无误的, 应当场予以注销: 1. 注销申请书; 2.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十二) 补证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