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务收费、捐赠,政府资助的比重相对较小。自上世纪 80年代起,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有了显著增长。联邦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支出,50%以上投向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签订合同,在政府的资助下,非营利组织提供庇护、咨询、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及受歧视儿童等服务项目。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非营利事业是一项不求回报的公益事业,但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会使这项事业声名狼藉。如有的私人基金会就打着慈善事业的招牌为大资本家谋取私利。“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利益驱动既能推动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又为非营利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建立可行的激励机制以鼓励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非营利事业的运作。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约束机制主要体观在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上。任何人申请成立免税性质的非营利组织,都要接受政府免税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共利益。免税审批部门每年还要对成千上万个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如经查实有营利行为,其免税待遇就会被取消;各级政府,特别是州政府,对签订合同的过程和服务项目的实际兑观都制定了详细的条款,不断完善他们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以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捐赠者由于手中掌握着给予或废止财力支持的大权,也能够监督非营利组织是否按照捐赠者的要求使用捐款。另外,非营利组织内部也自发地联合, 组成各种全国性机构,如美国基金会联合会,美国慈善信息局等,主要功能是交流信,组织会议,研究公共政策,增进组织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上措施,有效地预防了欺诈与腐败行为,阻止了非营利组织假公济私行为的发生。尽管中国与美国在意识形态、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但我们还是能从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实践中,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并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思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