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 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投诉,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 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 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1) 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 )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 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 )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 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 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 )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