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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选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①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批号。②各病区、手术室等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交回空安瓿,药剂科人员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③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计数、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残余量管理: ①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后多余的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月进行清理, 办理退库手续。处理时应有两人在场证明,并做记录。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③对过期、损坏、( 无偿交回)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理: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监督下进行销毁, 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销毁申请后, 应当于 5 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七、监督检查: 医务科、药剂科每月负责对配备药品的临床科室进行使用、保管、记录、交接班制度、残余量登记等管理情况的检查并记录。八、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①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②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九、借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1 年 11月 9日附一: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附二: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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