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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总名词解释版本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条件:条件能否成就,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偶成条件:条件能否成就,完全取决于偶然事实,而非人力所能决定。混合条件:条件能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或偶然事实的结合。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非真正条件:徒具条件外观而不具有条件实质的条件。法定条件:以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为内容的条件。不法条件: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既成条件: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经发生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不能条件:以事实或法律上不可能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条件成就: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实现。条件不成就: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未发生。条件成就拟制: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拟制: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的行为。代表: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间接代理: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代他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发生的后果, 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且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强使本人对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他人为法律行为,且不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则使其丧失胜诉权,或使对方取得抗辩权,或使权利本身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该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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