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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陷新生儿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65KB

文档介绍
比较安全, 不会有很大风险, 但改善或纠正病儿病情的效果并不大。如果采取一些特殊的试验性质的治疗方法, 可能对病情有改善, 但也可能反而促使病儿更快死亡。如果这样, 是否也是“杀人”呢?另外, 人类生命是否都神圣、活着是否总是比死去好、生命的权利是否是绝对的, 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有人提出, 以生命的价值和生命质量作为治疗决策考虑的基础。而且,对新生儿是否是人,也提出了商榷。(2) 制定一些生命质量的标准来选择应予治疗的病儿。对于预后生命质量很低的病人, 如严重身心残疾, 不采取积极的、特殊的治疗, 只给予一般的护理。这些生命质量标准, 在消极方面指病人的痛苦, 如反复手术、住院和超量费用, 在积极方面指身体健康、智力能力、心理社会适应,包括自尊、幸福、能够结婚、自主、在社会中有独立的地位。(3) 对于不予治疗的新生儿可选择的处理办法有:提供“通常的”护理,但不喂食,允许婴儿饥渴,预期可活 7至 21 天;不喂食,但给婴儿服镇静剂,使其不致啼哭太厉害;静脉输液,延长生存时间,但只是延长饥饿导致的死亡;静脉给予营养, 不定期地延长生命; 提供“通常的”护理和喂食, 即使知道婴儿不可能吸收; 静脉给钾迅速结束儿童生命, 避免饿死。有人认为仅仅不给治疗和营养, 即被动安乐死, 由于死得慢, 给病人、家庭和医务人员都来痛苦, 这是不人道的。而采取措施加带病儿死亡, 即主动安乐死, 对于大多数被选择不治的严重病儿有时是最人道的政策。有人甚至进一步认为,杀掉脊髓脊膜突出的婴儿可能是医生工作的一部分职责。这些观点表明,决定治与不治的医学标准不但是一个诊断和预后的技术问题,而且是个价值问题或伦理学问题, 需要对医学标准提供更明确的伦理学证明。例如为什么生命的价值应该依据一定的体力水平或一定的智力水平, 决定治疗标准的价值是医学专家的价值,还是需要包括父母、社会的价值和其他得到公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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