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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作,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 12395 水上求救电话。第二十一条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 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镇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镇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镇村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会区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来源于,欢迎阅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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