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联系电话深圳市宝安区交通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渡口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项目要求一、渡口设施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二、渡口工作人员渡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并领有船员适应证书。三、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含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原件1份);2.渡口全貌(照片1张);3.渡口设施(清单1份);4.渡口设置申请表(4份);5.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6.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7.经营场地证明(原件1份);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9.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单位(盖章):企业名称经济类型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企业法人联系电话办公:手机:安全员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企业人数(人)其中:驾驶员(人)船舶数量艘;客位人/艘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渡口照片:区港航所意见(盖章)日期:区交通局意见(盖章)日期:此表一式3份,区交通局、辖区街道办、港航管理所各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