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对新婚姻法确定夫妻财产制度认识难点分析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后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该约定无效;6、约定内容。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包括具体归属财产部分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明确等。7、约定的效力。包括二方面的效力:(1)对内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的,亦要经过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在各方面的要件、程序上都得与原订约定要求一致。这是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的对内效力。(2)对外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这时,立法强调的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未负债一方与其具有夫妻关系的欠债方视为一种合伙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