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船方依从托运人或租船人的如此要求的危险暂且不表,这些毫不显眼的陋习恰洽为欺诈案件的滋生和生存创造了环境。严格说,这在法律上也属于欺诈性质,却因很少看到对此类事件的刑事指控而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而己。但必须指出,正是这些陋习麻痹了人们对伪造文件的警觉性,为文件诈骗大开绿灯。Р3.2.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Р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Р(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Р第一种情况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