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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赔小抄(最后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关的确定问题Р存在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权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问题的。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也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其法律责任,会出现简单地维持或者减轻复议决定的现象。这样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会侵害到赔偿请求人的权益,我认为这样会构成进一步的侵权行为。Р我建议修改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Р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在资格规定上应协调统一Р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统一。因为行政诉讼原告和行政赔偿申请人两者的意义是不同的,原告可以是近亲属,而不一定就是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他可以提起诉讼,但无权要求赔偿,而赔偿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也有权要求赔偿,前者包含后者,我认为是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以我认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没有必要统一。Р5、国家追偿权的立法完善Р问题:你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你的立法建议是什么?Р答:Р6、我国关于共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规定以及存在问题Р我国共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有缺陷,造成损害的,许多学者主张应当使用国家赔偿法……Р问题:Р(1)是偶同意上述学者的观点,同意那个学者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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