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但另一方面,协商一致会使协商的时间拖得太长,有时协商一致作成的文件词语模糊,削弱了国际文件的效力或掩盖了意见分歧。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尽管在章程中规定了多数表决程序,但在实践中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决。66、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物。国务院的缔结权受一定的限制,其缔结的一些条约和重要的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批准。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以国家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长委派代表,并由部门首长签署代表的授权证书。若需出具全权证书,则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以及中国派驻外国的使馆馆长、中国政府部门首长、中国派往国际会议或驻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署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条约、协定,一般无须出具全权证书。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条约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互换批准书或向条约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加入其他条约或协定,以及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5、条约的保存。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